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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28    点击量:1045

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规定,充分发挥会员代表联系会员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以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  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基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组)长或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向基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级工会的日常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对本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设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基层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本单位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二)主持本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本级工会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基层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层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基层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设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代表团(组)长列席。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单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一)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三)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五)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两会结合的单位的工传授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工会领导人的民主选举结果,仍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按《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届期内的会议按次计算。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